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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审核
2007-09-07 17:28:32
·受理部门: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发展处
·咨询单位:
行业发展处
·咨询电话:
025-83235127;025-83398238
办理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收费:
·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将规定所需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加工、复配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原药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并应在报告中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件);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1、新增原药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环评批复意见;2、新增剂型应有环保部门的签署意见;3、其他产品提供环保部门常规性检查验收意见);技术来源说明;农药登记说明以及国家农药主管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交由省辖市农药主管部门。

2、省辖市农药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材料到省农药主管部门,由省农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农药审批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农药审批部门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3、农药生产企业省内迁址(更名),需上报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请示报告(附详细搬迁计划)、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通知、环评审批意见(省辖市及以上)、省辖市安监局企业设立批准书、迁出地区工商局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省辖市农药主管部门企业迁出、迁入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证明、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标准等文件或复印件。)到省辖市农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统一上报至省农药主管部门予以审核批复,同时呈报国家农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农药生产企业省外迁址、更名由国家农药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