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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监控化学品事项审核
2007-09-07 17:26:31
·受理部门: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发展处(省禁化办)
·咨询单位:
·咨询电话:
025-83231345;83398238
办理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收费: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进口监控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1998年第1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填写《江苏省进口监控化学品企业申请书》(一式4份)和申请表(一式4份);

2、上述材料交市禁化武主管部门(禁化武办)统一报省禁化武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含国家石化局令1998年第1号新增10种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企业。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6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