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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全省部分统调电厂基数发电量的通知
2009-01-06 10:10:26

关于调整2008年全省部分
统调电厂基数发电量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用电形势总体呈现“前高后低”,下半年增幅回落,用电量低于年初预计。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统调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现将调整原则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30万千瓦以上在役常规燃煤机组统一调减120小时,12.5-20万千瓦机组统一调减100小时,已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核减为4000小时;
二、今年投产机组按照实际投产时间计算等效容量;
三、机组容量调增的按照年度2000小时增加基数发电量;
四、供热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根据供热情况和资源量情况确定发电量,并根据电网需要顶峰发电;
五、燃气发电机组根据天然气供应情况适当调减基数发电量空间;
六、我省试点省于11月1日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运行,为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今年迎峰度夏结束后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原则按满足电网安全的最小开机方式运行,这部分机组剩余的基数发电量转让给30万千瓦以上机组发电;
七、我省今年1月、7月和8月对部分统调电厂基数发电量进行考核,本次基数发电量调整将考核结果一并考虑。
七、请省电网调度机构按照“三公”调度和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合理调度,保证电网安全和对用户可靠供电。所有发电企业都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不得抢发,并根据机组条件积极参与电网调峰。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发电量计划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