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和分工。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申报进行年度检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我委负责年度检查;在各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初检,初检通过后报我委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备案并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
二、年度检查时间。
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
三、年度检查内容。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结合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经营状况,逐一进行审核。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度检查合格的统一由省经信委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年度检查结果基本合格的,要在督促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需申报的材料。
(一)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省、市各留存一份);
(二)2009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内容包括: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数量、品种、来源、用户等情况;经营设施、储煤场地情况;煤炭计量、质量检验情况;环保设施及实施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只需达到当地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要求数量的票据)。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经营数量要求。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
五、年度检查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度检查为不合格: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现已不符合取证条件。
2、有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及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在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或者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5、有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中,受到过违法处罚的。
8、煤炭经营不能正常开展,年经营商品煤量小于2万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经营规模要求,但不得低于2万吨)。
9、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
10、累计三个月或连续二个月没有报送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度检查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三)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期间原则暂停审报新增煤炭经营企业。
(五)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检查计划,规范程序,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2、根据国家“煤炭经营企业要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年度检查过程中,要引导和促进煤炭经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和重组。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结构。
3、严明纪律、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主动接受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进一步核实。
4、年检工作的结果要在当地报纸或政府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市认真填写《2009年年检企业名单汇总表》(统一用EXCEL表式,报电子版或发电子邮件至sunyx1516@126.com)。做好年检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书面报省经贸委煤炭处。
联系人:孙耀新;联系电话:025-83391969
附件:1、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
2、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企业名单汇
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