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经信委、信用办: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精神,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08〕8号)要求,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信用管理是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企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在全省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全省广大企业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和优化信用行为,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深入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突出政府公共服务,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促进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创建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强化服务。坚持以服务企业发展为根本,把切实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自愿参与、自主申报,严禁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企业主体,各方参与。确立企业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调动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组织、企业参加、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科学创建,严格规范。坚持创建标准,严格创建程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示范企业认定过程的客观、公正、科学。
三、创建对象和总体目标
创建工作主要面向我省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等企业,要求创建企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基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区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要在全省各地区、各主要行业培育和树立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广大企业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一)引导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基本导向,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建立新的竞争优势。
(二)引导企业接受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管理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查找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三)引导企业发挥信用管理典型示范作用。统筹兼顾示范企业在不同区域、行业、规模等方面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通过总结推广和宣传培训,引领广大企业加强全过程信用管理,促进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主要创建内容
组织企业开展创建工作,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提升经营能力和绩效。
1、建立和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为基础、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切实贯彻实施。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构。引导企业明确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成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3、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规范企业内部信用管理。
4、应用信用工具和产品。在企业融资、营销、合作等环节引入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保障。
5、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经营绩效,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依法纳税;
2、公平竞争;
3、履行合约;
4、遵守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7、不侵害消费者权益;
8、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9、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0、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省经信委(信用办)将制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对创建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创建工作程序
创建工作主要分为5个步骤:
(一)企业自主申报。(1)省经信委(信用办)于每个申报年度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2)申请示范创建的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经信委(信用办)申报创建材料。
(二)确定创建对象。(1)各省辖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材料上报省经信委(信用办)。(2)省经信委(信用办)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创建对象。
(三)开展创建工作。(1)省经信委(信用办)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会同企业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计划和措施,报省、市经信委(信用办)。(2)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辅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3)省经信委(信用办)通过印发材料、开展培训、督促检查、座谈交流等形式组织推动创建工作。
(四)认定示范企业。(1)省经信委(信用办)组织对企业执行创建方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管理评估报告。(2)省经信委(信用办)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创建企业进行审核,提出示范企业的建议名单。(3)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省经信委(信用办)在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4)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信用办)授予“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并制发牌匾和证书。
(五)实施动态管理。(1)“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行跟踪审查制,每年由省经信委(信用办)复审一次。年审不合格者,予以摘牌。(2)省、市经信委(信用办)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示范企业一经查实有重大失信行为或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
六、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创建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委(信用办)要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信委(信用办)汇报。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金融、劳动、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协同推进工作;要组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核实,确保创建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要在省经信委(信用办)统一安排下,组织信用服务机构为创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评估和咨询服务,帮助创建企业切实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工作总结和推广。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总结。省、市经信委(信用办)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创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集中宣传。加强创建工作经验的学习交流,省经信委(信用办)组织赴示范企业分片召开现场会,总结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优先安排示范创建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织对示范企业的回访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管理示范企业的重要依据。
(三)扶持示范企业发展。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经信委(信用办)及有关部门在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